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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15-00254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5-05-07
文 号: 苏林规〔2015〕1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7 09:3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

我省集体林地面积和蓄积占林地总面积和总蓄积的比例均达90%以上,是全省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的主要阵地。全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为全省林业发展增添了巨大生机和活力。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确保林业“双增”目标的如期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简政放权、尽可能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权限的总要求,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平原林业的特殊性,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省集体林采伐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更新审批范围。针对我省平原农区林业的特点,林木采伐审批范围做出相应的调整。一是纳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范围内的林木采伐必须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二是所有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的林木采伐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三是群众因种植业结构调整、政府、企业或个人以租用农地等形式在耕地上营造的林木,除纳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和界定为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等特殊情况外,一律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不纳入审批范围。但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应到乡镇林业管理部门进行采伐备案。对于松木的采伐审批,仍按《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林政〔2004〕15号)规定执行。

对在耕地上营造并纳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的林木的采伐更新,林木所有者采伐后要求恢复耕作、不再更新造林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林地规划保持总量只增不减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调整落实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保持林地和森林资源动态平衡。

二、完善、调整限额指标管理政策。根据《省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1〕61号)精神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规定,结合平原农区林业现状,对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作如下完善和调整:一是非规划林地即没有纳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以及所有在耕地上营造的林木(包括农田林网)的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范围;二是调整杨树主产区(长江以北地区)采伐限额管理政策。对杨树主产区实行采伐限额分类总控办法,即公益林和商品林限额指标不再按不同采伐类型分项控制,只控制资源消耗总量,但公益林和商品林之间限额不得相互串用;三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需要采伐林木但限额不足的,可以在县域范围内调控解决,本县范围内仍无法解决的再申请省预留调剂指标;四是明确省控调剂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办法,可用于各种采伐指标调剂;五是对列入国家和省中幼龄林抚育计划项目(含国有)的林木采伐,严格按批准项目设计规定的采伐强度组织实施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不纳入限额管理。

三、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采伐申请表格内容要求简洁明了,易于被林农理解、接受。林权所有者申请林木采伐,可凭申请书和林木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申请。乡镇林业站应对林农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无正当理由必须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采伐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批)、及时发证,不得推诿拖延或变相“搭车收费”。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理由。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应用,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做到采伐限额和采伐申请等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要本着切合实际、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集体林采伐作业设计实行差别化管理办法。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场、相关林业合作组织等)申请采伐,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20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在采伐申请书注明审批必要的相关数据并由乡镇林业站人员现场确认并签字后直接申报。采伐不是以获取木材为主的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等以及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要按不同采伐方式采取不同的伐区作业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实行皆伐和渐伐作业的,作业设计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和抚育采伐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强度,按设计作业强度严格控制采伐蓄积,以蓄积控制为主。

各地要坚持伐区作业设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伐区作业设计人员的考核。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伐区作业设计质量抽查,检查结果作为持证上岗资格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等恶劣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推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布本县的各类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及其使用情况和林木采伐管理相应政策规定。为防止因权属不清采伐林木引起纠纷和杜绝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相关问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在批准采伐前委托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在拟采伐林木所在地和所属村、组以及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林木采伐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林木,应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村告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并公开反馈信息。

六、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各地要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林木采伐作业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实行伐前、伐中和伐后整个采伐作业全过程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服务。

各级特别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伐更新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下列方面: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在采伐作业时注意保护林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周边植被破坏,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并督促及时更新造林恢复植被,严肃查处违法采伐和运输案件,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发展等。

七、鼓励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采伐管理是控制森林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把采伐管理与森林科学经营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不断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和机制,推动集体林场、乡镇或行政村、林业合作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经营主体编制科学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努力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确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管理体系和森林经营体系。经营方案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通过合理采伐,调整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对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方案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如采伐量需要超过原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部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采伐限额管理上予以优先安排。编制单位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保证其合理限额需求,及时予以追加,编制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木清理。

八、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要根据竹林资源的特点和限额已放开的实际,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进一步放宽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除实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的采伐,可暂不实行审批制度,无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九、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管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重点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对现有木材检查站进行必要的清理和整合,进一步优化布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为落实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重点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基础装备、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肩负起木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对既无编制、又无经费的检查站,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汇报,解决不了问题的,按规定和程序予以整合或者撤销。要进一步创新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执法与林政综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禁擅自扩大凭证运输范围,严禁超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集体林资源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广大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借改革之机出现的乱砍滥伐、无证运输、非法经营加工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

本通知所称集体林指产权明晰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其他非国有森林、林木。农垦、监狱、部队等非林系统所属场圃的森林、林木的采伐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见》(苏林政〔2009〕29号)文停止执行。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