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我国森林覆盖率仅有8%左右,处处荒山秃岭,城市绿化也基本上是空白。建国以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绿化事业、五十年代,毛泽东同志向全国人民发出了“绿化祖国,实现大地园林化”的伟大号召,引导全国人民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绿化美化家园。
1981年,四川发生了罕见的水灾,当时邓小平同志提出是否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人每年都要种几棵树,比如种三棵或五棵树,要包种包活,多种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国家在苗木方面给予支持。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议,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根据《决议》精神,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此项义务劳动,限于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从此,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全国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