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发布 > 野保湿地
关于征求 《江苏省陆生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4-07-21 10:37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规定,我局起草了《江苏省陆生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25-86275430。


  第一条  为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是指上述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县境是指县级行政区划。
  第三条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以下简称运输证)。加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产品除外。
  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运输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未设立承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区,由其所在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
  因收容救护需要运输野生动物的,不分保护级别,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在运输证上应当注明“用于收容救护”,且运输目的地只能为本省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
  第四条 申请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是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可以经营利用的。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目的地、收货单位必须与许可或备案文书相一致。取得的许可或备案文书没有载明具体经营利用对象的,其申请运输范围仅限于省辖市内。
  第五条  申请办理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利用许可或备案文书。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运输台账。
  (二)根据运输对象与目的地等,选择合适的承运人、运输工具以及笼舍或包装。
  (三)不得变造、涂改、买卖、转让或重复使用运输证。
  (四)运输的野生动物发生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疫情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
  (五)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提供随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同行的运输证。
  (二)承运前,应当核对所承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目的地、收货单位等信息,确保与运输证所载内容一致。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运输野生动物的安全,不得将其放至野外;发生逃逸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捕回并报告逃逸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发现所运输的野生动物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运输方。
  (五)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八条  运输证的有效期由核发机关根据运输对象、工具、里程,本着正常能够到达并略有盈余的原则设定,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九条  取得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运输证自动失效。
  (一)隐瞒、虚报或以其它非法手段取得运输证的。
  (二)有效期届满。
  (三)不具备运输相应野生动物所需的能力和条件的。
  (四)运输涉及的事项与运输证所载内容不符的。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量少于运输证所载数量的除外。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核发机关应当撤销其运输证。
  运输证失效或被撤销的,尚未启运的,申请人及承运人不得开展运输;在运输途中的,承运人应当立即停止运输,申请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运输证编号格式为“苏()动运证字[]第 号”。其中,圆括号中填写省辖市的简称加上县(市、区)全称,由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则填写省辖市的简称;方括号填写四位数年份,空格处填写三位数流水编号。例如:苏(宁江宁)动运证字[2014]第001号。运输证加盖“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简称如下:南京—宁、无锡—锡、徐州—徐、常州—常、苏州—苏、南通—通、连云港—连、淮安—淮、盐城—盐、扬州—扬、镇江—镇、泰州—泰、宿迁—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