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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14-00204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4-10-27
文 号: 苏林规〔2014〕1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陆生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9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陆生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专人负责运输证的核发及各项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把好审批关。要将运输证的各项办理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要做好运输证办理台账,确保严格规范核发运输证。
  四、各县(市、区)按规定刻制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专用章。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内容如下:“××市××县(市、区)野生动植物管理专用章”,例如:南京市江宁区野生动植物管理专用章。

  
                                                            江苏省林业局
                                                          2014年9月26日
                               

  江苏省陆生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邮寄、携带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是指上述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县境是指县级行政区划。
  第四条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以下简称运输证)。加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产品除外。
  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运输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未设立承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区,由其所在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
  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运输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 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目的地、收货单位必须与许可或者备案文书相一致。许可或者备案文书没有明确具体受让方的,其申请运输范围仅限于设区的市内。
    第六条  申请办理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许可或者备案文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运输台账。
  (二)根据运输对象与目的地等选择承运人、运输工具以及笼舍或者包装。
  (三)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应当有专业饲养、救护技术人员随行。
  (四)不得变造、涂改、买卖、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运输证。
  (五)运输的野生动物发生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疫情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提供随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同行的运输证。
    (二)承运前,应当核对所承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目的地、收货单位等信息,确保与运输证所载内容一致。
    (三)保障野生动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不得将其放至野外;发生逃逸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捕回并报告逃逸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发现所运输的野生动物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运输方。
  (五)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九条  运输证的有效期限由核发机关根据运输对象、工具、里程,本着正常能够到达并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最长不超过10天。运输证一次性使用,证货相符。
  第十条  取得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核发机关应当撤销运输证,责令立即停止运输,并对其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办理时间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运输证编号格式为“苏()动运证字〔〕第 号”。其中,圆括号中填写设区的市简称加上县(市、区)全称,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则填写设区的市简称;方括号填写四位数年份,空格处填写三位数流水编号。例如:苏(宁江宁)动运证字〔2014〕第001号。运输证加盖“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简称如下:南京—宁、无锡—锡、徐州—徐、常州—常、苏州—苏、南通—通、连云港—连、淮安—淮、盐城—盐、扬州—扬、镇江—镇、泰州—泰、宿迁—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申请表(式样)
          2.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式样)
          3.江苏省野生动物运输证(式样)
          4.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式样)

          苏林规[2014]1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