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4-00203 | 主题分类: | 林业,林业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4-11-28 |
文 号: | 苏林湿〔2014〕18号 | 主 题 词: | |
摘要: |
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指标监测统计工作,根据《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办法》和《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要求,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我局对原《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办法(试行)》(苏林业〔2011〕1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林业局
2014年11月27日
江苏省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办法
第一条 监测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指标监测统计工作,根据《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办法》和《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要求,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范围
全省及13个省辖市。
第三条 自然湿地划分标准
自然湿地指符合《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定义及面积标准的所有自然湿地,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在全省未统一组织开展新的湿地资源调查之前,各市自然湿地监测统计本底数据以2009年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数据为基准。
第四条 受保护自然湿地统计标准
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实际,结合国家林业局自然湿地保护统计标准,以下9种湿地保护形式范围内符合《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定义及面积标准的自然湿地为受保护的自然湿地。
1.自然保护区。符合自然保护区建立法定程序,并明确面积、范围及管理主体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2.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并具有明确范围、面积及管理主体的地方级湿地公园。
3.湿地保护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并具有明确范围、面积及管理主体的湿地保护小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和市级(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具有明确范围、面积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5.风景名胜区。符合法定程序建立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6.海洋特别保护区。符合法定程序建立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7.海洋公园。符合法定程序建立的国家级海洋公园。
8.森林公园。符合法定程序建立的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
9.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符合法定程序建立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有湿地保护功能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保护管理区等其他保护形式。
第五条 自然湿地保护率计算方法
自然湿地保护率 =(受保护自然湿地面积/自然湿地总面积)×100%
自然湿地总面积为本区域内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面积的总和。
受保护自然湿地面积为本区域内符合统计标准的各种湿地保护形式范围内自然湿地面积的总和。各湿地保护形式有面积重叠的,不得重复统计受保护自然湿地面积。
第六条 监测统计主要内容
1.湿地资源:区域内湿地资源整体概况,包括类型、面积、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生态状况、面临的问题等。
2.自然湿地资源:区域内自然湿地资源概况,包括类型、面积、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生态状况、面临的问题等。
3.受保护自然湿地资源:受保护的各自然湿地名称、保护形式、范围、面积(总面积、湿地面积、自然湿地面积)等;各自然湿地保护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界牌、界桩、标牌设置,针对性管护措施,存在的问题等。
4.自然湿地保护率:受保护自然湿地总面积、年度新增加的受保护自然湿地面积、年度自然湿地保护率。
5.湿地保护管理:区域内湿地保护政策、法规、制度等。
第七条 监测统计数据核查与认定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统计本市自然湿地保护率,并将年度监测统计数据报省级林业部门作为核定各市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指标重要依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自然湿地保护率数据的实地核查及认定。
第八条 自然湿地保护质量标准
各湿地保护形式必须严格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经核实未按规定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的自然湿地,不纳入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范围。
第九条 上报材料要求
各市按年度上报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市级年度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报告。包括全市国土总面积、湿地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状况、年度自然湿地保护情况、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
2.监测统计依据。各湿地保护形式批准建立文件、总体规划、图件等。
3. 监测统计结果。各市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结果表格、图件等。数据统计表格包括市级自然湿地保护率年度统计表、年度新增自然湿地保护面积统计表(分湿地保护形式);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3种保护形式需提供管理界限矢量图,其他6种湿地保护形式需提供准确的管理界限图。
第十条 监测统计时间安排
1.自然湿地保护率年度任务下达。每年3月1日前,根据全省及各市自然湿地保护率保护状况,结合自然湿地保护总体目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全省及各市自然湿地保护率年度目标任务。
2.自查评估。每年11月前,各市完成本地自然湿地保护率自查统计工作。
3.现场核查。每年11-12月初,省级林业部门在各市自查统计基础上,对各市自然湿地保护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4.数据上报。每年12月30日前,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完成本市自然湿地保护率的统计与审核,并将市级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报告、测算结果、数据统计表格、图件等行文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5.审定与反馈。次年1月31日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市上报数据和实地核查结果,对市级自然湿地保护率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各地。
6.核定省级自然湿地保护率。次年2月20日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的各市自然湿地保护率,核定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并报送相关部门。
7.发布数据。次年3月1日前,通报上一年度全省及各市自然湿地保护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办法》(苏林业〔2011〕118号)自动废止。有关解释工作由省林业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