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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5 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林规〔2012〕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对《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苏林业〔2005〕1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全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应享受国家和地方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设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面积40%。
  (三)拟建湿地公园区域内无土地和资源使用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有规划区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 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函;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县及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函。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及总体规划。
  (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证明。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省级湿地公园评估专家组进行考察和评估。申报单位须按照专家组评估意见和建议完善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通过专家组考察和评估,并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公示7天,对于公示期内无反对意见的,予以批复同意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第九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级湿地公园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该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省级湿地公园进行评估,同时应邀请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及国土、水利、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 省级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江苏省 + 市或县(市、区)名 + 湿地名 + 省级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湿地公园的名称、位置、范围等予以公告,并在批准日后的9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和界线完成标桩定界。
  第十二条  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规划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根据保护与管理的需要应实行分区管理,一般可分为湿地保育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及科研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的更名、撤销、合并、变更及其范围、界线的调整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四)负责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建设;
  (六)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湿地公园原批建部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非法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采沙、取土等行为,以及非法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发展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确保湿地公园生态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有开展湿地保护科普宣教的义务。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宣教解说系统,设置宣教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鼓励收取门票费的湿地公园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因受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经原批准建立单位评估论证,确认已不具备原批建级别条件的,原批准单位须撤消其命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
  
 

 

 

附件  江苏省省级湿地公园申报书
  名  称:                      
  申报单位:                      
  建设单位:                      
  申报时间:                      

江苏省林业局制
 

说 明
  一、    申报书作为附件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文件一起报送。
  二、    “主要湿地类型”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
  三、    “地点”指湿地公园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
  四、    “地理坐标”指湿地公园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五、    “边界描述”指湿地公园的具体边界范围。
  六、    “隶属关系”指湿地公园隶属的上一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    “土地权属”是指湿地公园的土地属性及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状况、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等。
  八、    “利益相关者协调状况”包括湿地公园建设涉及的居民安置和转产、是否与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等重叠、是否涉及国家或省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等。
  九、    “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稳定来源的经费。
  十、    “湿地生态系统、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情况”主要包括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基础设施,特别是湿地资源概况、现存和潜在问题等内容。
  十一、   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湿地公园名称

  主要湿地类型

  地  点

  地理坐标

  边界描述

  总面积(ha)

  湿地面积(ha)

  始建时间

  批准机构及文号

  管理机构

  隶属关系

  土地权属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及其文号

  相关利益者协调状况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人员编制

  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万元)

  湿地生态系统、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情况综述:

  湿地公园位置图(湿地公园范围):

  湿地公园功能分区图: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专家实地考察论证意见(摘要):(主要是优势、存在问题和结论)

  拟建省级湿地公园公示情况和结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