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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07-0019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07-07-09
文 号: 苏林政〔2007〕29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7-09 09:27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多管、农经)局:

为贯彻实施《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林地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依法规范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行为,现就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认识保护和管理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重要性。林地是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载体,也是促进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的基础。我省森林资源十分匮乏,已确认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均处于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的区域,保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加强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好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使用和保护好生态公益林林地,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维护生态安全,顺利实现我省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职责,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真正把生态公益林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

二、设立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标明类别,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已发林权证书未标明生态公益林类别的,应及时进行类别补充登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周边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进行公示。标志牌上公示内容为生态公益林类别、四至范围、面积、责任人。标志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统一制作。要加强对标志牌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

三、进一步明确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征占用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建设项目批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对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实行分级审批,占用林地20亩以上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亩以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内建设污染严重的工业性项目,严格控制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内建设经营性的房地产项目,各类农业旅游开发项目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使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建立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可行性论证制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征占用可行性论证,采取分级论证的办法进行。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40亩以上的由资质单位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40-20亩之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20亩以下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可行性论证专家库。论证专家库主要由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精干的科技和管理人员组成。市、县每次组织论证要由3至5名专家组成评委,并形成书面可行性论证意见。

五、严格把好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审核审批受理关。一是严格审查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要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和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机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要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或要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审核同意。二是认真做好现场查验工作。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不少于2名林政管理工作人员对申请征占用林地进行现场查验。提交的查验报告要说明生态公益林的类别、面积、位置、地貌以及地类、权属、林分、林种、林木蓄积等森林资源现状,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相关责任。

六、严格查处违法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建设项目。对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特别是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或破坏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行为的要坚决严厉打击。各地在受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中,发现已经发生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使用林地项目确需使用林地或没有条件恢复原状的,应依法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如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违法用地项目,须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后再履行恢复原状或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七、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工作。要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监测本地生态公益林资源消长和生态效能状况。要加强对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做到事前介入、事中服务、事后跟踪,坚决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各地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认真组织好异地森林植被恢复,对经批准后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小班,要及时报省林业局备案。省林业局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全省生态公益林情况进行监测,并形成年度生态公益林监测报告。各地要认真做好征占用林地的统计上报、资料归档和征占用林地权属变更等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