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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07-00192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07-03-20
文 号: 苏林政〔2007〕7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20 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多管、农经)局: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挖)管理,依法规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采伐(挖)重点生态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及《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认识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1世纪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倡导生态文明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发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林业的生态地位;省委、省政府极其重视林业生态建设,作出 “打造绿色江苏,建设生态家园”的重大决策,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并将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率列入全面达小康的考核指标。我省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资源十分有限,林业生态建设任重道远,划入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均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生态环境脆弱需亟待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繁重的区域,是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最重要的的主战场。因此,依法加强对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特别是采伐(挖)管理,对于维护我省国土生态安全,实现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制度。《条例》规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采伐或者更新采伐4公顷以上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为此,省林业局成立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取得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组成。根据采伐量大小和相关情况每次抽3至5名专家组成评委进行论证,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局依法审批生态公益林采伐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经费,由我局在相关经费中列支,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增加申请采伐单位的负担。

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具体工作由林木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采取分层委托、相对集中论证的办法进行。低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一次性达60亩~100亩(含100亩)和100亩以上~150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其论证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50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

对已发生松材线虫病或其它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害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的;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木的;重点生态公益毛竹林按其生长规律进行“留三砍四”采伐的均不进行采伐可行性论证。

三、公益林采伐(挖)规定:公益林采伐(挖)分为五种,即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以及大树采挖移植。公益林采伐(挖)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采伐、采挖下列生态公益林:

1、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2、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4、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

(二)除上述(一)规定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1、坡度25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

2、坡度25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

3、坡度25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

(三)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其他树木的,应当符合抚育采挖的规定。

(四)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或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生态公益林经批准的,按征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规定依法办理《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审批权限规定。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按下列执行:

1、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抚育采伐(挖)或1公顷以下的更新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其他采伐(交通、铁路、城建、水利系统、松树采伐除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市级、县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仍按《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林政[2005]1号)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树木采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林政[2003]2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五、申报采伐、采挖材料要求。申报采伐、采挖材料包含下列内容:申报采伐的必须符合苏林政(2005)1号、申报采挖的必须符合苏林政(2003)27号文件规定的材料;林木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公益林等级证明。

六、林木更新采伐年龄规定。重点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原则上由该树种的数量成熟龄再加上1个龄级之和确定。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林木原则上达到下列年龄方可进行更新采伐:泡桐和枫杨12年以上;柳树、良种刺槐、法桐和苦楝20年;水杉、池杉、落羽杉、杉木、国外松25年;马尾松35年;黑松、赤松、侧柏45年;毛竹按其生长规律进行采伐,一般7~8年。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要明确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挖)审核审批工作,严把伐前论证设计关、伐中指导检查关、伐后更新验收关,确保采伐作业设计质量、采伐质量、更新造林质量,不断提高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造福人民和社会。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依法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表

 

申请采伐单位


申请采伐地点


申请采伐面积(亩)


申请采伐蓄积量(立方米)


申请采伐类型


申请采伐方式


 

 

 

 

 

 

 

 

 

 

 

 

 

 

 

 

 

      采伐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评审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1





2





3





4





5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长签名:

                              

 

 

江苏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