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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发布日期:2007-12-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三)生态旅游规划专家审评意见;
    (四)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五)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