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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04-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04-08-04
文 号: 苏林政〔2004〕28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8-04 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省、打造“绿色江苏”的战略目标,促进我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杜绝违法侵占用林地的行为,防止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我省生态建设基本用地的稳定,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 [2004]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林地资源的培育和保护。对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不能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林场性质、林场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要防止借调整城镇发展规划之机,随意肢解分割甚至将国有林场大量林业用地划为非林业建设用地。在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中,不得将国有林场采取简单下放,要把重点放在理顺不利于林场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上。要依法、规范征占用林场林地的审核审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林场林地。

二、进一步明晰林地权属,做好林场林权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要明晰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经营范围内各类土地的界限和权属,积极调处林场林地中出现的权属纠纷,理顺权属关系,以保证林场林地长期管理使用和稳定。对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依法尽快申领林权证,以保护林场林地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林场林地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数据库管理档案,对林场林地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并实行定期检查考核,以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

三、激活机制,在强化国有林场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林场资源。要深化林场改革,逐步分別界定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济型林场,调整其內部结构和运营机制。商品经营型林场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最大限度地挖掘生产经营潜力,增强发展活力。要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使用制度,以保护其合理开发和使用,创造良好的林场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地要把真正有限的资金用于林场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切实关心和解决贫困国有林场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要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加大监督力度。对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助金使用和管理上采取定期审计,以规范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渠道,使补助资金在良好的生态中得到体现,形成良好的生态建设投入机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城镇建设中基本农田使用的严格限制,一些地方为解决工业及城镇建设用地问题,把征占用地的主要方向转向林地特别是国有林场用地。有的地方在修订调整城镇总体规划时,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城镇周边国有林场林地大量圈划为建设用地;有的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也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征占用林地各项费用就进行开发建设;有的以促进招商引资为名,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将国有林场林地低价甚至无偿转给投资商长期使用,导致国有林地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严重流失;有的地方甚至为了把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士地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将国有林场层层下放,造成林场建设与管理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国家生态建设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国有林地,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林区管理和国家生态建设用地的长期稳定,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确立的林业发展目标,现就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确保长期稳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各类土地,明确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并按具体用途落实到山头地块,严格实行用途管制。要按照我局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和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国有林场的土地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林地权属,保持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应明确长期由林场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一直由林场造林并经营管理的,在理顺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应当保持长期稳定。要进一步落实国有林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依法尽快申领林权证。国有林场要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抓紧制定林场建设总体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和各类林地管理档案,不断提高各类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

三、必须依法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纳入相应的城市发展规划范围的,决不能改变林地的用途,并且也不应当改变林场性质、林场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以充分发挥林场在城市生态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坚决防止借调整城镇发展规划之机,随意肢解分割甚至将国有林场大量林场经营范围内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定权限,严格依法办理有关征占用手续,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对各类建设项目申请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凡不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审批。

四、加强对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和不进行资产评估低价甚至无偿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林场使用的土地是重要的国家资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林场切实履行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责任,未经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出让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做出包括使用权流转在内的任何处置决定。在国家颁布统一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办法之前,对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要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加强正确引导和监管服务,严防以流转为名借机侵占林场经营的林地,破坏森林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国有林场事业稳步发展。《决定》对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我局正与有关部委共同加紧研究制定具体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地在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认真贯彻《决定》的精神,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理顺不利于国有林场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上,而不应采取简单将国有林场下放的办法。在改革中不断总结经验,特别是对那些经实践证明的成功做法和管理模式,应当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同时,要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国有林场在稳步深入的改革过程中得到不断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