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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03-0000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03-08-08
文 号: 苏林政〔2003〕26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8-08 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林副业、多管、农林)局: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分别下发了《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对输电线路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资权字[2003]27号),现结合我省林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界定林地范畴,履行管理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宜林地必须纳入林地管理范畴。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宜林地是国家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的主要后备资源,占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并限制种植、经营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中规定的宜林地征收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电力输电线路等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为保证架空电力线路等建设工程安全运行而设置并划定的保护区,通过林地并限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的权利的,应当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不限制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的,不应设置并划定为保护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四、占用、征用林地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依法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用地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后,由具备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连同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交款凭证一同提报林业主管部门。凡是申请使用林地的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