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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18-00267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8-02-09
文 号: 主 题 词: 防火 指挥 森林 森林火灾 组织
摘要: 为快速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努力降低全省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好全省珍贵的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区域的划分 本省森林防火区域分为三个类型: 一级防火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保护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
江苏省森林火灾扑救及处置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3-05-1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快速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努力降低全省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好全省珍贵的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区域的划分

    本省森林防火区域分为三个类型:

    一级防火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保护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

    二级防火区:市、县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大片速生丰产林基地和松、杉、柏易燃林分集中分布地区。

    三级防火区:除一级防火区、二级防火区以外的林地。

    二、火情接报

    发现森林火情时,森林经营单位或林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附近部队、机关、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扑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见火不救、贻误战机,及时向有关森林防火管理部门报告。

    市县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应按照扑火预案迅速组织当地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林区群众赶赴火场进行扑救,并与火场保持联系,掌握火情动态,随时准备调动扑火人力和物资,同时向上级森林防火管理部门及省防火办报告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扑救情况、火情动态等。

    三、扑火指挥

    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

    一级防火区发生森林火情或其它地区发生的3

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所在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赶赴火灾现场,会同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共同指挥扑救。

    凡发生《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八种火灾和一级防火区发生的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会同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扑救。

    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要设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实行行政指挥和专业指挥相结合。专业指挥员由经省级以上护林防火部门专业培训,并获取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

    前线扑火指挥部的职责:

    1、按照扑火预案和林火发生情况制定作战方案,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2、随时组织、指挥、调动扑火队伍和调度扑火物资装备;

    3、及时向上级报告扑火情况;

    四、扑火力量的组织

    扑火力量包括各类森林消防队,义务扑火队,林区基干民兵、职工和群众,驻地部队、武警和公安消防队伍各地不准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林木经营单位和林区防火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的森林发生火灾,除由各经营单位、防火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森林消防队和职工进行扑救外,所在乡镇、村委会应及时组织扑救。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应视火灾扑救情况适时调度当地森林消防队或协调组织驻地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队共同参与火灾扑救。 

    五、灭火物资供应和保障措施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驻林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适当地点和单位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装备,包括风力灭火机、灭火弹、油锯、割灌机、二号工具等,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完好状态,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就近调度使用。

    一、二级防火区所在地、各护林防火重点县、林区各乡(镇、场)医院(卫生院、医疗所)平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救护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扑救森林火灾时,公安、交通、卫生、邮电、气象、民政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责职规定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物资运输、通讯保障、气象预报、医疗救护等工作,同时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做好扑火人员的后勤保障。

    六、火案的调查和处理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进行调查,查明起火原因和肇事者。及时对过火面积、受灾森林面积、蓄积、物资消耗及其它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上报。

    森林火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较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协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行政交界地段发生森林火灾,属乡镇之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调查;属县(区、市)之间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调查;属省辖市之间的,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由起火一方负责查处的,有关方面应予以协助。

    凡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并令肇事者赔偿因森林火灾及救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含林业公安)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火案档案管理

    森林火灾查处结果应建立档案。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护林防火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由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报省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由江苏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